关于本市经营性公墓向特殊对象出售寿穴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民殡发[1999]6号 索取号:AA9118003-1999-001 ( 1999年06月12日 )
2025-04-30 信息来源: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机构: 访问数量:193
内容提示: 各区县民政局、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: 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公墓(包括含墓葬业务的经营性骨灰堂)出售寿穴工作,根据《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》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,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 一、寿穴出售范围。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: (一)死者的健在配偶; (二)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; (三)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; (四)未婚子女死亡后,父母要求去世后与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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